详解木地板行业协会发展现状及未来走向
木地板行业不得不说是属于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却很惊人的一个行业,经过短短20多年时间,木地板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形成了多分类、多规格和多功能的产品结构,以及从生产、销售、铺装到售后服务等系统配套体系。中国已经成为了全球木地板的生产基地,产销量跻身世界前列。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木地板生产企业2000多家,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上海、广东、云南、北京和东北等地。从业人员超过100多万人。截止到2010年,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木地板行业已形成年产量5-6亿多平方米、年销售额约600亿元和年增长15%―20%的大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预计今后每年还将以10%-15%的速度快速增长。
随着中国木地板行业的发展壮大,国家相关部委,及木地板行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为规范和管理行业,先后成立了多家木地板协会,作为行业的主要管理者,他们为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目前全国性的木地板行业协会有2家,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地板委员,地方性的协会有,上海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地板委员会、江苏木地板协会、福建木地板协会、浙江地板协会、浙江湖州南浔区木地板协会、江苏常州地板协会、重庆市地板行业协会、辽宁省家协地板专业委员会、沈阳地板协会、吉林省地板协会、甘肃省地板协会、湖南地板协会、云南工商联地板商会、湖北地板协会、山东省林产工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深圳市建材行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等,以及各地级市成立的地板协会,在此不再累述。
木地板协会发展有两种模式:政府依附模式、市场推动模式。其中政府依附模式是各行业协会发展的必备模式,由于行业协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政府始终扮演着“控制者”和“被依附者”的角色。当前存在于行业协会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行业协会或多或少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关联关系而导致其自主性缺失;市场推动模式则是一个协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支撑协会日常开销,同时能够更广范的扩大协会在市场的影响力。
协会成立后,要 研究国外成熟市场经济社会中,根据经济模式及发展程度的不同,行业协会的发展及运营模式大致也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的“民管”模式,即纯粹的民间组织体,该模式是上自由结社权的充分展现,但它建立在稳固的经济基础和成熟的市场条件下,也受益或依赖于英美的自由主义政治、经济传统;另一种是德国和日本的“政社共管”模式,即以民间社会管理为主,但受到政府行政作用的明显推动并接受政府的行政监管。
在职能及对社会经济运行的作用方面,上述两种主要行业协会模式虽然各有偏重,但大同小异。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治理方式,是沟通政府与市场之间联系的桥梁,更是市场的润滑剂和减压阀,发挥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降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等诸多作用,具体可概括三个方面:一是以为企业及行业提供服务为中心。二是影响、协助政府立法及制定产业政策。三是协助政府加强管理及为政府提供必要服务。
中国的木地板行业目前仍处于高速成长的初级阶段,虽然可以参照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发展模式,但也不能完全照搬。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因地制宜,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木地板行业协会的发展道路。
1、发挥木地板协会的政府助手和参谋的职能
如果企业与政府存在着某种行政隶属关系,并进行部门管理的情况下,企业一般不需要行业协会,政府也没有必要将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只有当企业与政府没有隶属关系,而且对社会实行行业管理的时候,一个个企业才需要行业协会。中国的地板行业就是属于这种情况,由于起步时间短,除了少数国有木地板企业还受到当地政府的直接管理外,绝大企业都是民营和集体性质,没有主管单位。所以木地板行业协会在辅助政府管理行业方面,将大有可为。
木地板协会是木地板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政府与协会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的主体,如何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做到分工有序,是决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分工的总体性原则是:涉及到宏观、决策、规划等方面的事务由政府来行使,而中观和微观、执行与技术性的事务则由行业协会来承担,行业协会可以参与政府有关行业管理的宏观决策和规划方面的事务。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控者,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的运行,防止行业垄断。政府管理行业协会应该是规章的管理、规范的管理,而不是具体业务和细节上的干预。
在参与政府决策过程中,木地板行业协会可以充分发挥自己两大独有的基础优势:信息传播优势和行动协调优势。协会可以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承办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事项,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保持木地板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2、发挥木地板协会的为企业服务职能
木地板协会是木地板企业的联合体,他的主要职能是为成员企业提供各种各样能够带来实际利益的服务。此服务不应该是一个笼统的大概念,企业是否接受行业协会提供服务是一个选择的过程。在选择过程中,企业往往会从自身权益的获得程度来加以考虑。因此,以权益的获得程度为衡量标准,可以分为代表职能、维护职能与服务职能。其中,代表职能体现权益的整体性与权益争取的未来趋势;维护职能表现为权益保护的既得性与不可失却性;服务职能则强调权益潜在性与可选择取舍性。
目前,有关木地板协会的固有权能到底是什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将之分为基本职能与具体职能。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具体职能表现为行业规划、行业统计和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等。第二种以相互关系中的角色定位为依据,将之分为行业协会固有职能、政府委托职能和行业协会参与职能。第三种以职能的“软”或“硬”程度为标准,认为“软”职能是代表职能、服务职能、沟通职能、统计职能、研究职能。“硬”职能是协调职能、监督职能、公证职能。
维系好木地板协会与企业良好关系的基本要求应该是:生产、加工和销售性事务由企业自行承担,即赢利部分由企业来进行;行业协会的任务是协助企业做好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为企业最大限度获取利益提供各种服务。当然,行业协会展开一些活动,可能也会涉及到赢利部分。但这种赢利,一方面不能与企业争利,另一方面又不能以赢利为目的,直接参与利润分红活动,他的工作仅仅是提供服务,维护企业的更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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