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第21届上海华交会参展注意事项及展前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1年第21届上海华交会参展注意事项及展前工作的通知
豫商贸函字(2011)15号
各参展单位:
第21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华交会”)将于2011年3月1日-5日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浦东新区龙阳路2345号)举行。为做好参展准备工作,现将会务接待及参展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统一安排联合交易团河南分团住宿酒店: 上海徐汇瑞峰大酒店, 地址:肇家浜路7号(近瑞金南路口), 电话总机: 021-54077000 传真021-54078000转华交会会务组(2月26日开始)。
酒店交通:离虹桥机场20分钟15公里
离火车站15分钟6公里
距市中心(徐家汇)5分钟2公里
地铁7号线(肇家浜路站)直达展馆
二、河南团联系人:赵苏鲁 (手机:13643850097)、韩素丹(手机:15038001756);参展代表于2月26、27日抵沪的到徐汇瑞峰大酒店找联系人领取参展证,于2月28日以后抵沪的到展馆大厅一站式服务处找联系人领取代表证(住会代表在酒店领取)。各单位参展证件务必于2月28日前领取。
三、酒店入住接待时间为:2月26日12时起至3月6日12时止。本届华交会不安排接机、接站,请各企业安排住会的代表到上海后自行前往徐汇瑞峰大酒店报到。
四、为便于华交会开幕期间各交易团的统一管理和联络,要求每个参展企业至少住会一人,住会代表每人收会务费2300元(包括住宿、早餐、展馆午餐、班车、酒店免费宽带,如需补贴加收1000元/人),各单位请将住会人员会务费于2月15日前汇至原汇款账户。参展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3月2日以后不再办理参展证,参会者可在展馆门前购门票入场。
五、各企业在参展期间必须遵守大会规则,不转让转租展位、不现场零售展品、不展出假冒侵权商品、不提前撤展。
六、展会期间,河南团联系人在联合交易团办公室办公,联合交易团办公室设在W4号馆与W5号馆(东边)中间位置。
七、为简化展会期间参展成交统计工作,河南团采取3月3日下午(闭馆前)和3月5日上午(10点前)为成交统计汇总时间,请各企业在交易会期间按上述时间将成交统计表交至联合交易团办公室。
八、其他参展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附件:参展须知
河南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抄送:郑州、洛阳、新乡、安阳、商丘、南阳、驻马店市商务局
附件1:
参 展 须 知
第一条:第21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于2011年3月1日上午9:30开幕至3月5日下午16:00闭幕。交易会每天开馆、闭馆时间:上午9:30—下午18:00(中午不闭馆)。各交易团参展人员每天应在开馆前三十分钟进场,闭馆后三十分钟内退场。星期六、星期日交易会照常进行,开闭馆时间不变。
第二条:2月25-26日8:30—18:00至28日8:30—15:00为特装企业布展;2月27日8:30—18:00至2月28日8:30—15:00为企业样品摆放布展;3月5日14:00—20:00撤展。
第三条:参展人员进出展厅一律凭大会颁发的参展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每标准摊位配三名工作人员,超额人员须购买临时。
第四条:参展企业一切宣传、布置只允许在摊位内进行,不得在展厅通道上堆放物品。
第五条:展厅内不得零售展品或设摊出售其他商品。
第六条:不得自行安装或拆卸展厅和摊位内大会提供的各种电器设备。
第七条:严禁参展人员在展馆内使用电热杯、电热锅等各种电器设备烧煮食物。
第八条:不得将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带进展馆。如确有需要,需事先向保卫办公室申报,经同意后,并采取严格的保安措施方可进入展馆。
第九条: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乱倒污物,乱丢果壳、纸屑和杂物等。不可大声喧哗,不要自行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和音响。
第十条:自觉保护展厅设备,不准在墙、地面和展板、展架上敲钉打洞,如有损坏,赔偿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参展期间租用的物品,在大会闭幕后,按指定的地点和时间交管理人员验收后归还,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布、撤展须知
第一条:布、撤展工作由大会展览办统一指挥,布、撤展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条:布、撤展人员凭大会保卫办所发布展证进馆布、撤展(布展证有效期为2月27日至28日),撤馆期间继续使用。
第三条: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展厅的地面负荷不得超过3000公斤/平方米,冲击、震动展品的地面负荷按上述规定的50%计算。
第四条:布、撤展单位不得拆改、损坏、污损原有建筑物和各项固定设备,如门窗、柱、墙等。墙面不得敲钉、打洞。馆内运输请使用橡胶轮或尼龙轮的手推车。
第五条:有关易燃易爆和放射性危险品进馆前,布、撤展单位必须向保卫办公室提供详细资料,征得保卫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放在指定地点,并指定专人看管。
第六条:摊位内配备的设备、展具等,布、撤展单位不得任意移动。
第七条:各布、撤展单位对摊位的搭建形式如有特殊要求,必须预先与展览办公室联系,经同意签字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各布、撤展单位在布展期间如遇问题或其他要求,可与展览办公室现场联络员联系。
第九条:为了保证展厅的用电安全,布、撤展单位不得擅自拆动和增减展厅内的一切固定电器设备和照明灯具。每个标准摊位用电量为800W。各参展单位如超过所规定的用电量,需提前至2010年1月31日前向展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布、撤展单位使用自带的布展灯具、广告灯等电器需增加线路时,必须事先与展览办公室现场联络员联系,由现场电工负责安装,不得私自拉接电线。
第十一条:各布、撤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用电规定,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自觉遵守安全用电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各省市在搭建摊位时展板与墙面必须保持50公分以上距离,特装高度限5米以下,以便电工施工和符合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各布、撤展单位使用木结构进行摊位特装,应使用防火材料和防火涂料对木结构进行防火处理。各种变压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第十四条:布、撤展单位必须爱护大会统一搭建的摊位,不得在展板和展架上敲钉和打洞。如有损坏,赔偿责任自负。
第十五条:布展工作时间:2011年2月25日至2月26日为大会搭建;2月27上午8:30—18:00,28日8:30—15:00为企业布展,28日15:00封馆。布展企业如需加班,必须在当天14:00前向展览办公室申请加班,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展馆内严禁吸烟。
第十七条:布、撤展单位必须接受大会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对防火安全小组提出的整改措施,必须立即执行。
第十八条:布、撤展单位与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若有违反,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应承担一切责任。
华交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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