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1•15”大火事件第二案开庭
2011年7月20日,上海“11•15”大火灾系列案第二案开庭审理。包括起火大楼保温改造工程签约方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和实际接受整体转包的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相关责任人,以及来自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两名监理,共计有11人因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约定,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因此造成了特别重大火灾,引发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被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除此此外,佳艺公司法人黄佩信、副总经理马义镑,还被指控涉嫌分别收受他人贿赂共价值62万元和94万元。
违法分包受贿
据起诉书指控,作为国有企业佳艺公司的负责人,黄佩信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帮助上海烽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建东等5人,承接佳艺公司分包的工程项目。其中多为静安区的政府项目,包括静安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
黄佩信被控收受上述5人现金53.5万元、经上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7.68万元的翡翠手镯一只以及面值1万元的购物卡,总价约62万元。由于出庭人数众多,目前法庭尚未进入质证阶段。
相比之下,马义镑被控的受贿情节,与上述工程关系更加密切。在其总计94万元的受贿额中,包括来自姜建东的7万元现金、面值4万元的购物卡和价值10万元的金条两根,来自支上邦的现金4万元,来自张利的现金2万元,以及来自沈建丰的现金1万元等。其中,姜建东承揽了教师公寓大楼内的粉刷装修部分,张利以上海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为工程提供保温材料;沈建丰、支上邦二人,则是承接脚手架搭建部分的包工头,其中支上邦直接负责起火大楼的施工。
由并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沈、支二人负责施工的脚手架,在“11•15”大火之前,就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2010年10月27日,实际履行工程项目经理职责的沈大同提出,脚手架未安装工字斜撑,需要进行加固。随后11月15日,支上邦手下的农民工吴国略,在其特种操作证已经过期,亦未向工地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带着助手王永亮违规进行电焊加固,造成了最初的起火。
矫饰转包事实
根据庭审,早在项目招标前,该项目已经确定由佳艺公司承建,拥有一级总包资质的静安建总,只是帮助下属的二级资质公司出面中标。
黄佩信在庭审中称,在借用母公司静安建总资质参与招标前,曾集体或单独向静安建总的总经理董放、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周峥以及瞿幼棣汇报过。周峥证实在一次会议结束后,黄曾提及此事,当时董、瞿、周三人都在场。但他回忆,自己与此事无关未表态,董、瞿二人的回答也很模糊。董则自称是案发后才了解到这一情况。
但最终,佳艺公司派出的代表,凭借署名静安建总的标书拿到了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
2010年9月15日,瞿幼棣代表静安建总与静安建交委签订了价值3000万元的总包合同。三天后,他又代表公司与佳艺公司签署了一份1200万元的“分包合同”,总价刚好为拥有二级承包资质的佳艺公司承揽工程造价的上限。
黄佩信等人起初辩称,这1200万元的“分包合同”,主要是包括外墙清理、旧窗拆除等劳务部分;另外1800万,在形式上应由静安建总用于向政府指定供应商采购门窗、保温材料,以及搭建脚手架等。
但瞿幼棣却未能解释,为何项目中所有的采购实际是由佳艺公司负责。事实上,在所谓静安建总将脚手架部分委托予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迪姆物业)施工的合同中,并没有出现母公司的任何签章,而是加盖佳艺公司章。
在接受公诉人询问时,黄佩信最终承认,该工程实际上就是整体转包给了佳艺公司。而佳艺公司作为一个形式上的分包单位,又违规与七家施工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安全管理虚设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仅仅只是吴国略、王永亮两位农民工存在违规操作,该工程被发现诸多安全管理问题。
按照规定,只要在工地进行明火作业,就必须申请动火证。然而该工程拥有的四张动火证,均由提供脚手架的钢结构公司申请,且最后一张已在2010年10月28日过期。
在回答律师提问时,佳艺公司指派的工地安全员陶忱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此外,陶忱应该在每次动火时都在现场,但他仅有一次“看到”明火作业时,在旁守候。他还在法庭说,虽然知道要对脚手架进行加固,但并不知道是用电焊加固。
第一次被公司指派为安全员的陶忱,此前并没有负责安全施工的经验。身为工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他甚至在法庭上称,从未听说过该小组存在。
陶忱承认,他知道安全员的职责包括工程报监、安全巡视以及施工人员的资格检查和安全教育等工作。但实际上,他只在施工期间检查过一位电焊工(不是吴国略)的操作证;原本十分重要的安全教育,也因为下属各包工头推说人员不齐等原因,由当面教育改为下发文件交工人签字。
静安监理派驻工地的监理员卫平儒,也是首次担任监理员。他曾两次在工地两次发现,施工人员在未办动火证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但他只是当场要求作业者“赶快收掉,下次不许”,并未坚持整改,理由是这两次电焊时间都很短,大约5分钟。
实际上,静安监理原先任命的监理员是另一位王姓员工。2010年10月12日,卫平儒突然接到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的通知接任此项工作,但并未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早年在新疆做驾驶员的卫,2010年回到上海,在静安监理起初做一份临时工,月薪1400元。这次仓促上任,他连工地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等,都未曾看过一眼。由于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他只能根据公司的一些规章制度,以及自己的理解,履行工作。
张永新在法庭上称,他将自己应当履行的13项监理职责中可以委托给现场监理员的8项,全部委托给了卫平儒。而应当阅看的安监日记,则被指是在“11•15”事发后补签。
即便如此,张永新则坚称,自己不但每天阅看安监日记,也曾到教师公寓工地巡查,并当场解决了如竹笆堆积过高、卷扬机故障等安全隐患。
对于起火当天工地违规动火一事,张永新辩称,尽管他应当检查动火证办理情况,但应在施工方主动上报的前提下。而工地上的具体安全工作,则应当由安全员、资料员等负责,“我们监理只承担监理应该承担的责任。”
身为工地的监理负责人,张永新在发现佳艺公司借用静安建总资质施工时,并没有提出异议;他也并不知道项目经理沈大同并无担任该项职务所需的一级资质。更严重的是,2010年9月27日,他发现工程已经开工,明知工地尚无施工许可、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但没有要求停工整改;甚至在此之前,他就已经凭空编好了对该工地的监理方案。
对此,张永新的解释是,工程建设方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静安建交委),没有把宣布工程停工的权力,赋予静安监理。理由是,静安建交委未与静安监理签署正式合同;在“11•15”大火前,静安建交委曾自行宣布停工二次,“实际上这项权力他们是自己使用了”。
而被静安建总以文件任命为项目经理的范玮民,除了在代表所在科室签收任命书的同时,签过一份《安全责任状》外,从未参与过教师公寓的任何监管或决策。他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在与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瞿幼棣谈话时,只是“勉强”答应担任此职,实际上并不认可这一任命,也没有从中获得额外薪酬。他表示,直到“11•15”大火时,自己既没有拿到项目公章,也没有见过承包合同、施工计划等资料,更不了解工地的任何情况。
静安建总任命的项目安全员曹磊,也在法庭上表示,从未在教师公寓工地上见过范玮民。
曹磊在2004年就首批注册成为国家安全工程师,在静安建总主要审批公司旗下项目送来的资质、资格、施工计划等资料,平均每年要完全180至200份。在接到教师公寓项目送来的资料后,他曾因为内容不完备,“打回去让他们重新编”。
对于自己因“11•15”大火一案受审,曹磊并不能完全接受。因为直到火灾当天,瞿幼棣才对他提及,“你的C证(即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挂’在胶州路(即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所谓“挂证”,曹磊的解释是,只是将证件借用在该工地,无须实际履职。这是他在静安建总任职后第二次“挂证”。
